这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案。三级法院法官在办案中互相通气,不以法侓为准绳,不以事实为依据,办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严重违法,给有产权证的原告造成严重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导至原告含冤死去。 案由;房屋迁让纠纷
原 告:朱青山【朱伟莲之父】 被告:哈尔滨市城市经济调查队 第三人:王 军
事实理由:原告的房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126号地下室1、2号。被占房屋是被告将原告平房动迁后的回迁房,并于1988年依法取得了房证,二户面积共计68.7平方米。
一、1991年原告将此房租给儿子朱伟刚开饭店。1992朱伟刚将饭店的名称、设备、用品兑给王军经营【王军对此房只享有使用权】。1995年朱伟刚在海南病逝,朱青山找到王军让其腾房,王军说:“我和你儿子签了五年的合同,从92年4月22日到97年4月21日到期,到时候你再来吧,我把租房钱都给你儿子了”。1997年4月10日原告找到王军让其在约定的时间腾房,王军此时却说:“这房是我和城调队租的,我们之间有承租协议,跟你没关系,要房你去找城调队去要。”原告听后大吃一惊!说道:“你和城调队都知道这房子是我的,我儿子转租給你的呀!怎么成了你租城调队的?简直是笑话,这怎么可能,我找城调队问去”。
二、原告找到被告问是怎么回事?被告说:“我们和王军签了承租协议”,原告说:“房子是我的你们凭啥租给王军”,城调队说:“是你儿子朱伟刚申请的,”原告听后说:“我怎么不知道,再说了房子是我的,朱伟刚有什么权利申请呀!你们怎么能这么做,我也没签子呀,这是不合法的”原告多次和被告讨要房屋无果。
三、1998年,原告将被告及第三人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和非法占有。此案由苗世云法官主审,在庭审时被告提供了所谓的证据,1、1992年8月10日被告给王军办假房证一本,【无房产管理局公章、面积34平米】2、1992年8月8日王军同被告私自签订的承租协议一份【没有原告签字】3、城调队的证明一份【证明此房承租人却实是原告朱青山】原告提供了证据,1,房屋承租证一本【面积是68、7平米,有房产局的公章】2,原告与朱伟刚的租房协议一份,日期是从1991年4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从上面的证据可以看出【一】被告房证上的房屋面积与原告的房证上的面积严重不符。被告房证上没有房产局的公章,而原告房证上有房产局的公章。以上两点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房证是假的,是不具备法侓效力的。【二】被告提供的王军与城调队的承租协议上没有原告的任何签名,协议上写的承租人却是朱伟刚,而被告提供的证明中说原告确实是承租人,这是相互矛盾的。可以看出协议是假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第四款还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出具为证、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些足以证明此房就是原告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城调队和王军是恶意串通造假房证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违法的。
四、苗世云在审理完实体后,依据事实和证据无法保护被告、第三人,违法以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下发了【1999】里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苗世云为何会这样判?大家不难看出其中不可告人的秘密了,所有证据都对被告不利,所以法官有证据不采用。难道法官收受了被告的好处吗?这样的判决是没有法侓依据的、是荒唐的、必须纠正的。
五、1999年原告不服道里区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法院。郎晓侠法官审理此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1999】哈民一终字第1083号判决,1、撤销道里区法院【1999】里民一初字第85号判决。2、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126号地下室1、2号房屋由原告朱青山承租使用,王军于1999年10月31日前从该房搬出。
六、依据判决原告向道里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回的房屋租给女儿朱伟莲用来开饭店。
七、 第三人王军向市法院申诉,市法院审监2庭焦崇升【措号焦骡子】审理此案。此案开庭前,焦崇升约原告代理人朱伟莲到他办公室来调解,刚见朱伟莲进门,焦崇生激动的一拍桌子站起来说:“郎晓侠真敢判,为什么你们女的做点小卖买打官司都能赢?这个案子如果我判就判你输。你要是同意我调解,我把2号门大的给你,1号门小的给王军他也同意我这样调”朱伟莲听后说:“我们不是离婚分财产,也不是继承父母的遗产,不存在大、小、多、少的问题,这房子都是我父亲的,我不同意调。”焦崇生又说:“不同意就判你输,你回去等着承担败诉责任吧!”朱伟莲说:“你判我输,那我就上省法院申诉,”焦崇生说:“我判完,省院如果改判,我就到省院告诉他们我是市法院审监庭的焦崇升,这个案子是我判的,我再给你改过来。”朱伟莲说:“这么说咱俩是原被告关系了。”焦崇升感觉有些失言,很不高兴的说:“行了、行了今天我不跟你说了”。朱伟莲不理解法官为何有这样的举动,为何说这样的话语来威胁她,难道法官是被告的亲属吗?为啥替被告打官司,可见用心良苦,偏袒原因不言而俞。这样的法官还留在法院干嘛呢?在他的脑子里就没有法侓!判决结果正如焦崇升所说,真判原告败诉了,为何原告不同意法官的调解就要输呢?法官居然在没开庭、双方没举证时就知道输赢了,简直不可想象。就这样2001年3月下发了一份违法的判决书【2000】哈民再字第187号判决:1、撤销本院【1999】哈民一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2、维持道里院【1999】里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就这样原告的房屋又被非法掠夺走了,道里法院苗世云、哈市法院焦崇升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及其不光彩的角色,成为被告、第三人的帮凶。当原告朱青山被通知到法院取败诉判决时说:“依法获得的产权证是权利人的维一合法凭证,苗世云和焦崇升敢这样判于法无据。我不服,我要告他们,我还要申诉,我不相信这样的事会发生”可怜的老人在还没有看到违法判决之前,一气之下睁着眼含冤离开了人世,朱伟莲带着【孝】到市法院找焦崇升取到判决.在之后的八年中多次在省法院申诉,均被焦崇升找省院的办案人给驳回了。因此朱伟莲多次进京上访,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历史上的今天: